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诉讼法之“期间”汇总

文章来源:优公教育官网 发布时间: 点击次数:1098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行政诉讼法是考生需要着重掌握的考点之一。这部分考试内容需要考生在平时备考过程中认真背诵。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跟大家说一说行政诉讼法中“期间”的那些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6.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7.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8.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9.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1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1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1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5.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16.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

Copyright©2005-2015 优公教育 闽ICP备18013074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厦门优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物许可证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