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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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常识模块中的重点考点之一。其考试的要点主要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概念以及效力的分类。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表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效力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具备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纯获益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有效,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被并入“显失公平”);

3.因欺诈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

4.因胁迫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例题分析

【例题1】甲手机专卖店门口立有一块木板,上书“假一罚十”四个醒目大字。乙从该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手机属于假冒产品,乙遂要求甲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假一罚十”过分加重了甲的负担,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B.“假一罚十”没有被订入到合同之中,故对甲没有约束力

C.“假一罚十”显失公平,甲有权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D.“假一罚十”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

【优公解析】“假一罚十”不是显示公平,是甲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有效,所以D为正确选项。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提醒考生: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考点并不多,同学们在平时备考过程中需注意,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掌握其效力分类的判断方法。祝各位考生朋友们都能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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