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福建晋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招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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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由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聘任黄巧明同志为本委仲裁员,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名单如下:

黄巧明,男,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以上仲裁员聘期五年,聘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算。

特此公告


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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