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考点:行政法之行政行为
公务员工作中多涉及行政执法活动,需要熟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因此,法律常识中经常考查行政法知识。行政法包括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知识内容。今天,福建公务员考试网小编先讲解行政行为的考查内容。
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能对未来发生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可以起到约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决定、命令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事件做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如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二)以行政行为的适用性和效力作用对象的范围作标准,可以划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的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三、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定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例如,有机动车驾驶证(执照)则可以驾驶机动车(特定活动)等。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普通许可。
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住址是否具备从事特定许可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比如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许可。
(2)特许。
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的许可方式。比如海域使用许可、排污许可等。
(3)认可。
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比如律师、医师的资格。
(4)核准。
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比如,消防验收、动植物进出境检疫。
(5)登记。
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比如工商企业注册、社团登记等。
四、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
1、人身罚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2、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3、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4、申诫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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