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公基高频考点:重要国家机构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宪法是非常重要的考查部分。而在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中,经常出现考查的是重要国家机构的内容,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为考生梳理一下,关于重要的国家机构的知识点。
一、考点直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全国最高的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职权:
(1)立法权: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2)监督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重大事项央定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批准国家预算等。
【注意】宪法的修改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权: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2.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
职权:
(1)立法权;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基本法律以外的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3.国家主席
性质:我国的国家元首。包括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投予荣誉权。国家主席行使职权须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依据,主要采取主席令的形式。
【注意】任职基本条件:政治方面+年龄方面(年满45周岁)
4.中央军委
性质: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
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不汇报工作
5.国务院
性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职权:
(1)立法权;制定行政法规;
(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6.法院
性质:审判机关。
领导体制: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
7.检察院
性质:法律监督机关。
双重领导体制:下级接受上级领导+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二、真题演练
例1.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修改宪法 B.监督宪法的实施
C.解释宪法 D.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优公解析】根据《宪法》第62 条和第67 条的规定可知,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都可以行使的职权。修改宪法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解释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故答案为B。
以上就是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整理的公基的高频考点,重要国家机构的内容,希望对考生的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有所帮助。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