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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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也是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的重要考查内容,其中关于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的考点就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希望考生加以重视。为了帮助考生熟悉这部分考试内容,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民法中的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的知识点,供广大考生学习参考。

一、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自然人既包括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地行使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年龄和精神状况。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精神正常。

注意: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二)法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作为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它的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一致。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和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民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认定和归责的原则一般有三种:

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而认定的一种责任。

2.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又称为无过错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以不可抗力为抗辩理由的,是可以免除的。

3.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是指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如得不到赔偿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认定的一种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可以抗辩和不可以免除的。一般是法院根据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财产状况,给予受害人适当赔偿,即合理分担损失,也可以是加害人承担全部损失。

(二)民事责任的种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继续全面履行;偿付违约金;赔偿损失。

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四)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特征有:(1)它是因违反民事义务,依法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2)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它是法定的违法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4)其范围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相适应。(5)它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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