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犯罪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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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与刑罚作为刑法的重要内容,是考查的高频考点。由于这部分内容考查的题目较灵活多变且所占分值比例高等特点,历来是考生心目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但其实只要考生理解记忆了关于这两个部分内容的重要概念,相信就能解决绝大部分的刑法题目。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今天就重点梳理了这两个知识点以帮助各位考生能较轻松地应对此类题目。

一、犯罪

(一)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致死、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3)完全责任年龄:16 周岁以上。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二)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

1.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明知道,还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明知道,还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过失: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为保护合法权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保护的利益>损害的利益),不负刑事责任。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1.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未能“着手”的。

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

3.犯罪中止: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4.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二、刑罚

(一)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注意: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死刑

1.分类: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最高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省高院判决或核准。

3.排除适用: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限制减刑:被判处死缓的罪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庭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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