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会考查的内容,而且由于行政法的复杂性决定了这部分知识点相对较难,此外,行政法与刑法亦或者民法不同,考生无法对行政法有着直观的认识,为此也加大了同学们对行政法的理解。因此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重点给大家梳理一下行政法中关于行政主体的知识点。
一、概念
所谓的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二、特征
根据以上概念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行政主体的三个关键要素即: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其中享有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如市政府、县政府等。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行政,代表着其主体地位,而不是普通的内部机构或者是委托机构的情形。
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的责任承担代表着一个组织的独立性。
三、行政机关
1.派出机关:(政府派出)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区公所: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级政府批准设立
2.派出机构(职能部门派出)
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为行政主体
派出所:警告、500元罚款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如高校、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四、考点注意
1.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三个概念不可混为一谈。我们所说的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以及包括监督主体。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则指的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2.行政主体并非完全等同于行政机关。根据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职权性行政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行政机关,但通过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而不可认为行政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3.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是行政主体。其中“个人”的情形中的有个特殊情形,如公务人员,虽然公务人员具体实施行政权力,但仅仅是源于代表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并无权利、名义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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