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必考知识。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为方便考生复习宪法这部分知识,总结了宪法的基本理论这一考点,供广大考生参考学习。
一、宪法的概念
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原则性、纲领性的特点,涉及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定必须具有合宪性;
(2)宪法是一国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另外,宪法的解释和监督程序也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4.宪法有着更突出的政治特性。宪法直接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包括不同阶级的力量对比关系。
三、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产生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
(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1954 年颁布了第一部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宪法,也就是现行宪法。现行宪法继承并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 年和1978年宪法中“左”的思想和内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三)完善
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行《宪法》先后进行了4次修正,即:1988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3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18条至第31条宪法修正案。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以上就是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整理的关于宪法的基本理论的知识点,希望同学们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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