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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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就是俗话说的“民告官”,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事业单位常识考查中,关于法律的部分考查得较频繁,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这里就整理了法律常识中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考点,望对考生复习提供帮助。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行政复议原则上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2.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人民法院只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一般也不对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

3.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4.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例外情形: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不受理的范围,即不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记住不受理的范围可反推“受理范围”)。

1.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3.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5.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9.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被告

注意,行政诉讼的被告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是行政机关本身。

被告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

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6.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

复议机关是被告。

7.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

该组织是被告。

8.行政机关委托某一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管辖

1.被告所在地管辖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①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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