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必考:浅析刑法中的不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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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到法律知识的考试中,我们经常可以见到关于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知识点的考查,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特别针对不作为犯知识点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掌握该类考点。

一、概念

所谓的不作为指的是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构成此行为的又称之为不作为犯。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二、分类

不作为犯可以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

(一)真正不作为犯

指的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11条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由于只能由刑法明文规定,故真正不作为犯罪不存在类推适用的问题。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

指的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例如,故意杀人罪,既可以用刀捅人,也可以将婴儿活活饿死。当用不作为饿死婴儿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三、认定

(一)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虽然真正不作为犯是刑法规定好的,但是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因此需要有相应的判断标准,即看该罪名设立的规定是不是义务性规范。例如,丢失枪支不报罪有两个行为:丢失枪支和不报。显然,核心行为是不报告。依此,该罪名是真正不作为犯。

(二)不真正不作为犯的认定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罪名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可由不作为构成时,方称为不真正不作为犯,为此我们也需要一个判断标准。

1.所谓作为指的是积极制造危险,制造紧迫性危险;不作为是指消极的不消除危险,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但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例如,母亲溺死婴儿属于作为;母亲饿死婴儿属于不作为。

2.在判断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时,应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如果不是,在判断是不是不作为。例如,甲开车不慎将乙撞成重伤,甲将乙抱上车,说是去医院,实际上在市里兜圈。乙死在甲车里。兜圈行为本身无法评价为作为的杀人行为,实际上是不履行救助义务的一种方式。甲是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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