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国家赔偿法》怎么赔?哪些是考点?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为必考科目,但考查的知识点却很多,其中法律知识考点也作为重要的考查点,这些都需要大家平时的积累。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考点,供考生复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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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时年22岁的吉林省辽源市人刘忠林被认定为是杀害本村18周岁郑某的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后改判为无期徒刑,狱中的刘忠林一直申诉,最终在2018年4月辽源市中院改判刘忠林无罪,2019年1月7日辽源市中院做出赔偿判决,赔偿刘忠林460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赔偿197万。
根据事例来看,是关于如何赔偿的考点。首先,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适用于《国家赔偿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刘忠林为例,应当适用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刘忠林是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改判,即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发现本级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进行再审纠错,所以适用于本条的第三款,刘忠林被无罪限制人身自由28年,申请国家赔偿合乎法律规定。
其次,国家赔偿的标准是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造成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所以刘忠林得到的还有197万精神损害赔偿金。考试中应当特别注意只有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才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后,来看一道例题:
下列选项中,公安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是:
A.派出所民警王某下班接女儿放学过程中与他人争吵,情绪激动下将其打伤
B.张某为了掩盖其丈夫盗窃的事实,便向公安机关说是自己干的,导致公安机其刑事拘留
C.被拘留的赵某为了能取保候审,乘民警不备,将衣服上的金属纽扣吞下,导内出血
D.民警李某为抓获盗窃后逃跑的朱某,开枪将朱某击伤
【优公解析】D。A选项中属于警察个人行为,BC中都属于公民个人的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对此国家不予赔偿,D选项中对于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使用武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武器警械使用条例》中十三款规定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才可以使用武器。所以选D。总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损害是因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引起或者公民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希望考生能把握住这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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