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抢劫VS抢夺
在事业单位考试当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是比较常考的点,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二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一字之差也说明它们还是有区别的。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认定当事人构成的是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是我们备考中要重点掌握的,大家要注意区分。今天,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考网就和大家一起来熟悉一下这两个概念。
一、概念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凡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数额较大是构成抢夺罪的重要条件。抢夺的情节对定抢夺罪也具有影响。因此,抢夺公私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构成犯罪。
二、区别
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行为比如持枪抢劫、持刀抢劫、或者将人殴打后劫取财务等,那么其他方法指的是什么呢,比如灌醉、迷晕使当事人失去反抗能力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抢劫罪是针对人身压制反抗的。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所以他的特点是公然迅速的。比如生活中常见的飞车党就是抢夺罪。
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三、两罪的联系
1.在客体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虽然抢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伤亡;抢夺罪使用的是强力夺取的方法,强力直接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一般不直接强力作用于人身。
3.抢劫罪和抢夺罪可以相互转化。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犯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也是我们考试中的重难点。
以上,如果只对概念进行死板的记忆还是很容易出差错的,所以大家对于一组概念可以建立关系,认真思考它们的区别与联系,这样才更印象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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