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文章来源:优公教育官网 发布时间: 点击次数:1427

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做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方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通过选出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他们来代替我们行使职能。因此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我们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并且在考试中也以多种方式考察过这一内容,今天,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考网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相关知识点。

一、选举资格的取得条件

根据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即我国公民,这就将所有的外国人排除在外,哪怕他是中国通。

2.年满十八周岁,即成年人,具备了能独立表达自己政治诉求的能力,可以选择能代表自己政治意愿的人或者有代表他人反映意愿的能力。

3.政治权利没有被剥夺,即其政治权利仍尚存。

获得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除了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之外,其他的诸如性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状态、有无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均不做衡量标准。

二、选举权的实际行使

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公民不会因为其患有精神疾病便无选举权,但是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自然无法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故而不能实际地行使选举权。

2.我国的选民产生采取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三、选举资格的丧失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

Copyright©2005-2015 优公教育 闽ICP备18013074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厦门优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物许可证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