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特别行政区“特别”在哪?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今天,福建省事业单位招考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和大家讲讲特别行政区“特别”在哪。
一、特别行政区的特点表现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 40 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 20 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除“年满 40 周岁”、“连续居住满 20 年”、“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三个条件外,香港基本法比澳门基本法中的特首条件多一项:“在外国无居留权”。关于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首先是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选举会议的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会议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选举由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 10 人以上联名提出。联名提名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候选人应多于应选名额,进行差额选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办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为 36 名,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则为 12名。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宣布,报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确认后,公布代表名单。
四、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均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免职也由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五、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均设专节规定司法机关。由于香港属普通法系地区,因而香港的司法机关只有法院,检察机关则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澳门属大陆法系地区,因此,澳门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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