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你真的懂担保物权吗?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的物给债权人的债权做担保。主要包括三类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作为公基中的高频考点,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这就来为考生好好讲解一番。
一、抵押权
1.概念: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我们经常说拿房子给银行做抵押、拿土地使用权去抵押等等这个就是抵押权在生活中的具体运用。
2.特征:属于担保物权、意定的担保物权(担保人和债权人可以就抵押财产、范围、日期进行协商)、不转移担保物的占有(比如说用房子像银行担保贷款的时候,依然可以住在房子,可见病没有转移对房子的占有,只是需要做抵押登记即可)、优先受偿权(登记过的抵押权优先于没有登记过的抵押权,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3.能够进行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3)正在建造的(动产浮动抵押),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4)交通运输工具;
4。不能进行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钱、集体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企事业单位比如说学校、医院的医疗设施设备、依法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等等。
二、质押权
1.概念: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2.特征:担保物权、转移对物的占有、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比如说汇票、本票、支票是可以出质的),而不能是不动产(也只有动产、权利是可以交付的)。
(注意:质押与抵押的最根本的区别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为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而抵押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一般事业单位关于这块的出题不会太难。
三、留置权
1.概念: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2.特征:法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是意定的)、债权人是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
四、真题演练
【例题1】小明把电脑放到修理厂进行修理,但是小明不想付修理费,那么修理厂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参考答案】C
【优公解析】因为这个手机本就由债权人合法占有着,所以符合留置权的情形。
【例题2】古代有当铺,小红拿自家的祖传玉佩像当铺当了点钱出来,那么当铺享有的权利是()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所有权
【参考答案】B
【优公解析】很明显玉佩是转移占有的。故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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