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时效怎么定义?
民事诉讼时效在这几年的公基考试中出现的次数还算频繁,可很多考生对这一块的知识点并没有那么熟悉,甚至是将这块知识点抛之脑后,可在公基考试中每一个分值都至关重要,少了其中的一两分就有可能失去上岸的机会,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为大家争取这至关重要的一分吧!为大家盘点一下民事诉讼时效的知识点!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2.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 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
3.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
二、诉讼中止
1.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
2.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
3.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
三、诉讼中断
1.中断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③同意履行义务
2.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
四、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五、婚姻法当中的特殊时效
1.《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真题演练
【例题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说法,错误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B.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
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再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D.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起计算。
【参考答案】AC。
【优公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项说法错误。《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D项说法正确。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B项说法正确。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故C项说法错误。故本题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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