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

文章来源:优公教育官网 发布时间: 点击次数:1297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它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无因管理人有义务进行适当管理,对于无因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应及时给予保护。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着重讲一下无因管理的相关知识点!

一、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强调无因性,即从事相关行为时不能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也能有基于约定产生的义务。比如,张三将自己的儿子小张抚养长大之后,主张自己的抚养行为是无因管理,向小张索要之前自己为小张支付的抚养费,能否成立?不可以,因为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张三并非无因管理。再比如,李四雇佣王美丽照顾自己五岁的儿子李大,王美丽在照管期间,发现野狗扑向孩子,就赶紧过去挡了一下,结果自己被咬伤,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合同约定的有照顾义务。

二、主观上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第一,此处的避免他人利益受损,也可包含避免自己利益受损。比如,张三发现邻居家李四的墙壁要倒塌了,同时也担心砸到自己家人,就主动帮他把墙又进行了加固修缮,可以成立无因管理。第二,这里的他人,系指特定的人,无因管理要发生的是债的关系,因而需要有特定的相对方。比如,老张担心积雪太厚路人容易滑倒,就主动清扫路面积雪,此处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因为他帮的并不是特定人的忙。第三,误把别人的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来管,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张三李四两人邻居,养羊为生,张三误把李四家的羊当成自己家的羊来养,也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想法。

三、客观上确实管理了他人的事务。

第一,误把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的事务来管,不能成立无因管理。比如,老张误把自己家的羊当成李四家的羊来养,不能成立无因管理。第二,并非所有事务都可无因管理。比如,老张主动为小偷李四窝藏赃物,违反法律规定,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

Copyright©2005-2015 优公教育 闽ICP备18013074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厦门优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物许可证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