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行政立法

文章来源:优公教育官网 发布时间: 点击次数:1957

行政立法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我国宪法在规定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同时,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部门规章。地方组织法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那么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为大家盘点一下行政立法的知识点吧!

一、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一)行政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二)行政立法分类

行政立法的分类:(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二、特别行政区立法程序

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的国家特殊地方制度。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在我国单一制体制下,中央绝对领导地方,地方的自治权力较小。但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自治权,和我国内地的法律制度截然不同。特区有立法权,特区立法可以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法律,制定法律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下面我们就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进行讨论。

首先,特区制定的法律不需要报中央批准,只要不违背基本法就可以,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区制定的民族自治法规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批准”的意思是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法规没有中央的同意是不能够实施的,“备案”的意思是特区制定法律后只需要跟中央报备说一下,而且报备之前就已经生效了,这里就能够理解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在立法的体现。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特区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和特区职权划分和关系界定的,可以将该法律发回,发回后该法律立即失效,且失效后不具有溯及力。从中我们看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只能就特区法律做发回处理,而不能做丝毫修改,否则就侵犯了特区的自治权。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

Copyright©2005-2015 优公教育 闽ICP备18013074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厦门优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物许可证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