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

文章来源:优公教育官网 发布时间: 点击次数:1188

在法律上正当防卫跟无限防卫权是两个概念的词,尤其是在遇上突发状态时,是否对实行暴力的对象产生不同程度的伤害,也有着不同的规定,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为大家盘点一下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吧!

一、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案例中,龙哥对于海明作出现实的“行凶”行为。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龙哥先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因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该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4.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5. 防卫对象:不法侵害人本人。

结合案例和理论,相信大家已经对正当防卫有更加深刻的认识,那就一起通过题目来巩固概念!

二、无限防卫权

在正当防卫里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没有防卫限度上的限制——无限防卫权,是指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

Copyright©2005-2015 优公教育 闽ICP备18013074号-1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厦门优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出版物许可证 | 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