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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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大陆法民法中债的发生根据之一。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聊一聊无因管理之债的相关知识点!

一、无因管理构成要件:

1.管理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管理人只要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对被管理人的事物加以管理,才能构成无因管理。

(1)法定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医生对于手术台上病人的救助义务;消防队员对于火灾的避免义务。

(2)约定义务如涉他合同不构成无因管理:如张三与李四约定,李四为王五做一个椅子,李四为王五制作椅子就不构成无因管理

结论: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有效合同则为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由于本身有法律上义务,而无因管理要求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2.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可以分为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经济性事务,亦可为非经济性事务:前者如为他人买车,后者如修缮房屋

(2)排除情况:违法行为不行、不作为不行与专属行为(结婚)

(3)管理人管理事务是名义的问题,在此无论以管理人的名义还是被管理人的名义都可以。如果以本人名义的,则涉及无权代理的问题。如张三有一房屋,有出租的想法,因病住院,此事一直耽搁,李四为了张三的利益,以张三的名义出租给王五,此处张三构成无权代理,但是,并不妨碍张三与李四之间成立无因管理。

3.无因管理的主管构成要件: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又称管理意思,指管理人知道其所管理的是他人事务,并欲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于本人。通过管理行为避免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问题。

二、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管理人自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合管理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

(2)继续管理义务

(3)报告、计算以及移交管理成果义务

2.管理人的权利

(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

管理人有权请求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利息

(2)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收到的损害,由被管理人负责赔偿。

考察方式:

事业单位的考试中,一般多以案例的方式考察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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