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讲解一下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知识点。
一、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三)例外性规定:(除盗窃、抢劫两种行为并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抢劫罪外,其他行为手段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
1.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2.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定抢劫罪
【例题】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卡及身份证,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张某与何某根据身份证号码试出了借记卡密码,持卡消费5000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张某与何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与何某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张某构成盗窃罪,何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D.张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参考答案】C
【优公解析】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题中,张某窃得同事一张银行借记卡及身份证,并最终持卡消费5000元,其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因此构成盗窃罪。但张某向丈夫何某谎称路上所拾,因其丈夫并未参与张某的盗窃行为,且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故意,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何某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何某主观上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是对人使用,诈骗财物的行为,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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