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原则上是从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其中行政行为的内容还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今天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网就来为大家盘点一下行政行为的相关知识点!
一、行政行为内容
(一)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一般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理论基础是出于对法律秩序安定性的考虑。即使行为违法,也要推定合法,以维持法律秩序的稳定。
(二)确定力(不可变更力)
确定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它既包括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不得改变,也包括对权利义务不得的改变。
(三)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而言的,对他人则不具有拘束力。发生拘束力的是行政行为所设定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必须按照行政决定的要求履行义务,同样,行政主体也有义务维持原决定,除非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变更或撤销。
(四)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于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所设定权利义务的保障。当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强制履行的方式来实现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内容。
二、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1.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要求从事将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2)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3)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或者要求从事客观上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后果。在实体法上,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发布之时就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不受它的拘束,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也可以不遵守它。当事人不履行它所规定的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程序法上,该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该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在后果处理上,具体行政行为被确定无效后,原则上应当尽可能恢复到具体行政行为发布以前的状态。
三、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1.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欠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包括:有确凿的事实证据;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遵守法定行政程序;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1.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废止的理由和条件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继续保持其效力的必要。废止的条件中没有违法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因素,是废止区别于无效和可撤销制度的主要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通常有:(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已经没有事实根据,需要废止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

关注公众号优公教育
了解最新公考资讯